原“法人”身份被繼莊臣續使用
  公司被判登報致歉並小分子褐藻糖膠賠償當事人
  每日甘肅網-蘭州晨報訊(記者李輝)解除勞動關係後,“法人”身份始終未被原公司做變更登記,結果被深陷債務危機並登上限制高消費黑名單。在投資、就業、消費等活動中均受到意外製約後,蔡某將蘭州甘草環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(簡稱:甘草環保公司)、蘭州盛裕廢舊紙品回收有限公司(簡稱:盛裕回收公司)、清水甘草水泥有限責任公司(簡稱:清水水泥公司)告上法庭,請求判令依法變更登記手續;在媒體上向蔡某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、恢複名譽;賠償精神損失等5萬元。近日,記者獲悉,榆中縣法院一審作莊臣出判決,3家公司依法申請辦理清水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,併在媒體刊登致歉聲明;各賠償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。
  經查, 2005年7月,甘草環保公司出資95萬元、盛裕回收公司出資5製冰機價格萬元註冊設立清水水泥公司。同年7月22日,經股東大會決定,聘任蔡某為該公司執行董事、經理、法定代表人。履職期間,由於種種原因,2007年3月10日,甘草環保公司給清水水泥公司發文,免去蔡某公司前述職務。同年4月11日,蔡某按要求辦理移交手續,並於12月30日與甘草環保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。但3家公司之後依然未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,特別是在清水水泥公司債務糾紛中,辦案單位依然找蔡某,給其造成投資、就業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,而且登上被限制高消費“黑名單”。
  3家公司對此則辯稱:免去蔡某公司執行董事、經理、法定代表人等職務後,曾派人去辦理過變更登記手續,但原法定代表人沒有簽字,所以手續未能辦成,故不能單方承擔所產生的責任和關鍵字排名後果;同時,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可能給蔡某造成一定負面影響,但並非如蔡某陳述的那麼嚴重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甘草環保公司和盛裕回收公司作為清水水泥公司的股東,怠於行使職責,致使蔡某在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職務後,對外依然承擔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義務,在清水水泥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而被省高院限制高消費時,蔡某被限制高消費併在媒體公開曝光,其行為已構成對蔡某名譽權的侵犯。故對蔡某要求依法變更清水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、通過媒體賠禮道歉、消除影響、恢複名譽,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三被告辯稱因蔡某沒有簽字,致使變更登記手續遲遲未能辦理,其責任和後果不能由被告單方承擔的辯解意見,因無證據證實,法院不予採納。  (原標題:原“法人”身份被繼續使用 公司被判登報致歉並賠償當事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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